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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继志与姜琳、许金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志,姜琳,许金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继志。被执行人姜琳。被执行人许金辰。申请执行人张继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琳、许金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4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琳、许金辰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4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曹 慧执 行 员  周 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