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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昆明水泵厂与丁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水泵厂,丁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水泵厂。被执行人丁凡。申请执行人昆明水泵厂与被执行人丁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6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