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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0102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金科计算机有限公司、肖庆芳、浦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金科计算机有限公司,肖庆芳,浦春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1**民初4979号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张怡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衡阳金科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鸿运数码广场二层第2176-2179号。法定代表人:潘辉,总经理。被告:肖庆芳,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告:浦春霞,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金科计算机有限公司、肖庆芳、浦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阳金科计算机有限公司、肖庆芳、浦春霞的起诉。本院认为,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阳金科计算机有限公司、肖庆芳、浦春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