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刑终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终367号原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6月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20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苏0982刑初024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刑初02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立林审 判 员 祁海鸥代理审判员 孙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