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4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兰、南京西郊物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根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的补正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4972号本院对原告南京西郊物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刘玉兰诉被告刘根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被告刘玉兰”改为“原告刘玉兰”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龙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