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张剑东、浙江康尔特洁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剑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康尔特洁具有限公司,温州精艺洁具有限公司,管秀芬,张一虎,林霞,张一梅,刘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剑东,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万松东路星海广场二号楼一层、二层。诉讼代表人:董澄,行长。原审被告:浙江康尔特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埭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剑东。原审被告:温州精艺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3518号。法定代表人:陈��山。原审被告:管秀芬,女,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审被告:张一虎,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审被告:林霞,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审被告:张一梅,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审被告:刘俊,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上诉人张剑东为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原审被告浙江康尔特洁具有限公司、温州精艺洁具有限公司、管秀芬、张一虎、林霞、张一梅、刘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4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张剑东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剑东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剑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