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2民初53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郑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郑成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5381号之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负责人: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邸长君,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成东,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珠海市金湾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郑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卫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9元,保全费1209.34元,合计2788.34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蔡卫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邹 欣书 记 员 蓝玉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