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明与刘晓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刘晓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237号原告:张明,男,汉族,通化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经理,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焦祎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参加调解。被告:刘晓军,女,汉族,个体,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刘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