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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象屿速传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上海森鑫园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象屿速传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森鑫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1759号原告上海象屿速传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肖静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琼。被告上海森鑫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象屿速传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森鑫园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象屿速传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象屿速传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森鑫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陆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