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053号原告:周某,男。被告:方某,男。原告周某诉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