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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053号原告:周某,男。被告:方某,男。原告周某诉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