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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恢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新娇与被执行人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新娇,董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恢494号申请执行人:丁新娇,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董锋(又名董峰),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新娇与被执行人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新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窑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凯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