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恢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新娇与被执行人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新娇,董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恢494号申请执行人:丁新娇,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董锋(又名董峰),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新娇与被执行人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新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窑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凯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