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大鑫与崔广军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大鑫,崔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大鑫,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崔广军,男,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执行人汪大鑫与被执行人崔广军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崔广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穆 牧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文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