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初2550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陈龙源,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曹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龙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请求本院判决其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依法分割20000元银行存款,夫妻共有的金集镇育才小区商品房一套赠与子女,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负担,其诉讼请求基于以下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甲,于××××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乙。因夫妻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共同语言,且王某长期在江苏省南京市从事水产经营,婚后十几年间回家较少,家庭重担全部压在原告一个人身上,双方为此发生矛盾,而王某听不进亲朋好友的劝说,现夫妻二人已形同陌路,各吃各的饭,各干各的事,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称都不是事实,为了两个小孩能够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原告如果坚持要离婚我也没有办法,但是夫妻共有财产暂时不分。依据原告曹某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登记簿、保证书、银行存款单各一份,调阅本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2151号审理卷宗,并结合当事人的有效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曹某、王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甲,于××××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乙。2009年9月17日,王某与案外人高金海签订购房协议,以142000元购得位于金集镇育才小区商品房一套。2012年12月26日,原、被告间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王某书写保证书一份,承诺在家庭生活中理性沟通。2013年11月18日,王某向天长市农村商业银行金集支行存入现金20000元,存期三年。2015年9月9日,曹某诉至本院请求与王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判决不准离婚。本院认为:曹某、王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二者自愿缔结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王某在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事务,致使曹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无改善,本次离婚诉讼过程中,王某对于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亦未提出合理抗辩理由,双方仅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存在重大分歧,因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被告的婚生子王某乙长期由曹某照顾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的角度出发,本院对于曹某请求抚养王某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曹某要求王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与王某乙的实际支出需求相适应,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因双方分居时间较长,正如原告诉称的“各过各的日子”,经济相对独立,而王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属于一般性流动资产,故对于曹某要求分割王某名下20000元银行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无法就位于金集镇育才小区商品房的分割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表示无力给付对方折价款,且被告王某请求暂时不予分割,而曹某请求将该项财产赠予子女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对于原、被告共有的金集镇育才小区一套商品房,本次诉讼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曹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此款于每年的10月1日、4月1日各给付一次;三、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缪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明军附处理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