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易道侵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道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295号罪犯易道侵,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阳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道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易道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易道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道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表扬;该犯为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且为累犯;罚金尚未履行,狱内消费低,提供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狱内个人收支消费台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道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提供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明其暂无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为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且为累犯,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把握。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道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