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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蒲海霞、赵廷辉与陈泽兵、肖仁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海霞,赵廷辉,陈泽兵,肖仁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528号原告:蒲海霞,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赵廷辉,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陈泽兵,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告:肖仁辉,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原告蒲海霞、赵廷辉与被告陈泽兵、肖仁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蒲海霞、赵廷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海霞、赵廷辉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海霞、赵廷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蒲海霞、赵廷辉负担。审 判 长  何开泉审 判 员  任卫强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