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执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曾建平与李小平、湖南白云坡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平,李小平,湖南白云坡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曾建平,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湖南白云坡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曾建平诉李小平、湖南白云坡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湘0124民初3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小平、湖南白云坡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曾建平案款1104900元,申请执行费13449元,尚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湖南白云坡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的房产已经本院查封,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平、湖南白云坡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2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李小平、湖南白云坡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义务,待查封的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曾建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征斌代理审判员 喻荣杰代理审判员 龚洪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志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执行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