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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沈龙与张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龙,张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214号原告:沈龙。被告:张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龙与被告张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