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沈龙与张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龙,张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214号原告:沈龙。被告:张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龙与被告张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