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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大有兽药经销部申请哈尔滨禹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大有兽药经销部,哈尔滨禹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大有兽药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经营者赵传毅,男,该经销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禹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宣宝,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大有兽药经销部与哈尔滨禹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6985元,未执行标的269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