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字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边胜华与朱兰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胜华,朱兰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字3094号原告:边胜华,女,汉族,1953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豪,退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可,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兰邦,女,汉族,1956年0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科,安徽省颍上县盛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边胜华诉被告朱兰邦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兰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此依法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 永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