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民初字第20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妞与王国政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妞,王国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民初字第2000-823号申请执行人:马妞,女,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东大街583号院3单元4楼1号。被执行人:王国政,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簧门堂街2号。本院在执行马妞与王国政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政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妞申请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汝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