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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民初字第20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妞与王国政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妞,王国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民初字第2000-823号申请执行人:马妞,女,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东大街583号院3单元4楼1号。被执行人:王国政,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簧门堂街2号。本院在执行马妞与王国政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政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妞申请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汝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