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张静与万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静,万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静,男,31岁。委托代理人向淼,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万柯(曾用名万科),男,26负。再审申请人张静因与被申请人万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静申请再审称,东坡区法院未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缺席审理,程序违法。一审认定借款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赌博之债不应受法律保护,请求再审。万柯提交意见称,原判决正确。本院认为,2013年12月1日和2014年1月3日张静分别向万柯借款2万元、7万元并出具借条。张静与万柯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张静申请认为,未收到东坡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程序违法的意见;经审查,2015年8月11日,东坡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到张静告知万柯已起诉其借款纠纷案,但张静挂断了电话。同日东坡区法院又以邮寄方式向张静居住地送达应诉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但邮件被拒收而退回。本院认为,东坡区人民��院已依法向张静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审理程序合法。关于张静申请认为,原判认定借款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赌博之债不应受法律保护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张静向万柯借款的事实有万柯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在本院举行的听证会上,张静亦认可两张借条是自己出具的;张静为证实自己向万柯的借款用于赌博提供了薛XX的调查笔录,余X出具的证明,余XX出具的证明以及2016年5月31日下午6点左右余X、余XX、薛XX与万柯以及万柯带的一名女士在远景楼的茶楼商谈张静向万柯借款的事宜的《详细录音》等证据。本院对以上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张静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且该证据也不能证实张静向万柯的借款是因赌博而形成的债务。据此,张静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挺审判员 王素琼审判员 唐丹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雅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