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国亮与李令海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亮,李令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484号原告:李国亮,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李令海,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李国亮与被告李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且案情比较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雪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