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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光晋与被庆阳市元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晋,庆阳市元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晋,住甘肃省华池县。被执行人庆阳市元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祁华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光晋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元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市元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杨光晋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5.81%四倍的标准支付2011年1月20日起至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已支付利息15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光晋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元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庆阳市元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剩余的30万元本金于2016年8月10日之前归还;2.判决书内所规定的利息及执行费17753.2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全部归还清。目前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杨光晋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庆阳市元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光晋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执4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惠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