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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537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石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2月10日生一女王X,于1997年2月28日生一子王XX,现子女均已成年。近年来因被告沉迷赌博与网络,漠视家庭,双方常发生矛盾,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不合。现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自己为家庭付出很多,很多事自己还未想清楚,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2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于1993年2月10日生一女王X,于1997年2月28日生一子王XX,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未经允许中途离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双方理应互敬互爱,珍惜夫妻感情。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显系草率,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