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余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民初2785号原告:吴某甲,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卞西亮,南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吴某甲与被告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卞西亮与被告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近几年来,被告在本庄有第三者插足,不尽为妻为母义务。被告时有对原��实施家庭暴力,两人感情彻底破裂,不解除同居关系,原告有生命危险。请求判令同居期间所生男孩吴某乙、女孩吴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抚育费。余某辩称:同意离婚,孩子必须由我抚养一个。经审理查明:吴某甲与余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吴某丙;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名叫吴某乙。双方的共有财产有:南侧堂屋平房5间,北侧有5小间平房(含大门),北侧东二楼加盖2小间,边房4间;旧电器空调一个,冰箱,洗衣机,电视机各一台,旧小四轮一台,播种机一台;承包地7.2亩。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举证的:1、原、被告身份证复���件及户口本复印件;2、蒋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两份在卷佐证。余某未提供证据材料。2016年7月11日,吴某甲涉诉来院,请求判令所生男孩吴某乙、女孩吴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抚育费。经本院征求孩子本人意见,均同意随吴某甲生活。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案中,吴某甲与余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双方之间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自行解除。依据婚姻法规定,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吴某丙、吴某乙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问题,应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吴某丙、吴某乙均表示愿意随其父生活,本院尊重吴某丙、吴某乙的意愿,故对吴某甲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吴某甲与被告余某所生男孩吴某乙、女孩吴某丙,均由原告吴某甲抚养;二、原告吴某甲与被告余某的共有财产北侧(靠路边)西2间平房,归被告余某居住使用,旧小四轮一台,属余某所有。其余属于被告余某的财产部分,折抵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剩余房屋及财产,均归原告吴某甲和两个孩子居住使用和所有。三、在濉溪县南坪镇蒋湖村大邹庄西南方向的5.8亩地块中,分割出1亩(靠南边)承包地由被告余某耕种,至本轮承包期届满。其余承包地均由原告吴某甲耕种。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国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金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