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恢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吕复建与张蒙蒙、吕高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复建,张蒙蒙,吕高梅,赵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沛执恢字第424-1号申请执行人吕复建,农民。被执行人张蒙蒙,农民。被执行人吕高梅,农民。被执行人赵明亮,农民。本院在执行吕复建与张蒙蒙、吕高梅、赵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徐州栋泽铸造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张蒙蒙、吕高梅、赵明亮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徐州栋泽铸造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予以追加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栋泽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沛县杨屯镇杨屯村的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徐州中润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州栋泽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厂房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52636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拍卖被执行人徐州栋泽铸造有限公司上述厂房。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1月26日,本院在淘宝网上以252636元的价格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6年1月28日-2016年1月26日。本院在淘宝网上以202109元的价格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6年3月28日-2016年3月29日,本院在淘宝网上以161688元的价格进行第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在第三次流拍结束后,案外人蒋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对徐州栋泽铸造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处置。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复建与张蒙蒙、吕高梅、赵明亮、徐州栋泽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林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思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