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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商建诉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建,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5民初3558号原告:商建,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告: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国勤,总经理。原告商建与被告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支付货款1485元加3倍赔偿金4455元,共计59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使用淘宝账号goudiao2007,于2015年9月13日在被告开设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的“竹乡旗舰店”购买了一款“竹乡安吉白茶2015新茶1020米高山手工野生白茶春茶绿茶125克×4灌”,购买价格为980元,购买了1盒。一款“开园头采2015年安吉白茶新茶竹乡安吉春茶绿茶头茶礼盒装100克×2”,购买价格为525元。以上共合计1505元。原告没有收到任何货物,而被告拒绝归还货款,欺诈消费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告安吉县茶叶有���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购买的货物被告寄出后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被告多次联系原告给其退回货款,但原告始终不点击申请退款按钮,致使被告无法进入流程操作,并不是原告申请了退款被告拒绝了他,而是原告一直没有提交过退款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商建在本案主张没有收到货物的事实,故对原告商建主张被告退回货款予以确认。原告通过网络向被告购买了竹乡安吉白茶2015新茶1020米高山手工野生白茶春茶绿茶125克×4灌”,购买价格为980元,购买了1盒。一款“开园头采2015年安吉白茶新茶竹乡安吉春茶绿茶头茶礼盒装100克×2”,购买价格为525元,共计1505元,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交易成功的订单号予以证实,双方网络购物关系成立,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支付货款后,被告未能交付货物,原告主张被告退货货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退还,原告主张1485元系其对权力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货物未能交付的原因,原、被告各执己见,且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为打印件或者复印件,不能证实货物未能交付的真实性,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属于欺诈行为,要求给予三倍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商建货款148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商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金钱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庆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