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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谭洪梅诉赵秋实与被执行人刘洪国债务转移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秋实,刘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异56号案外人谭洪梅。申请执行人赵秋实。被执行人刘洪国,个体业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秋实与被执行人刘洪国债务转移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谭洪梅对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谭洪梅称:我与刘洪国于2014年4月28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路虎极光车归我所有,离婚后,我取得了该车辆的所有权并实际占有了该车,请求中止对×××号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离婚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发生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存续期间,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本案执行标的物转移给案外人,严重侵害了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系无效处分。被执行人刘洪国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赵秋实与被执行人刘洪国债务转移纠纷一案,2016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6)吉06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洪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秋实17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判决生效后,赵秋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2016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16)吉0602执585号执行裁定书,将刘洪国名下的×××号车予以查封。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形成本案。另查明,谭洪梅与刘洪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4月28日经政府登记离婚,×××路虎极光车(该车行车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刘洪国)原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该车分归谭洪梅所有。本院认为,在执行赵秋实与被执行人刘洪国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号车,因在本院查封前,该车已归案外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路虎极光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世元审判员 朱俊华审判员 张   振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银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