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5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攀与周建坤、王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攀,周建坤,王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384号原告:黄攀,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熊汉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坤,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凤琴,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攀与被告周建坤、王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攀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周建坤、王凤琴价值32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曾祥明(公民身份号码)位于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7栋2单元12层3号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周建坤、王凤琴银行存款320万元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曾祥明位于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7栋2单元12层3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