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灵璧县久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晓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久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晓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031号原告:灵璧县久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中楠花园。法定代表人:马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公司员工。被告:陈晓会,女,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久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晓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璧县久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璧县久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