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黄德琼,邓建军与重庆传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建军,黄德琼,重庆传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6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建军,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德琼,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传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邓建军、黄德琼因与重庆传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渝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建军、黄德琼申请再审称:居间合同是被迫签订的,缴纳居间服务费并不情愿,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邓建军、黄德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建军、黄德琼与传渝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系传渝公司通过与重庆康田置业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为邓建军、黄德琼购买重庆康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争取购房优惠。通过《居间协议》、《认购协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邓建军、黄德琼向传渝公司履行缴纳《居间协议》约定的1万元居间费一系列证据,能够认定邓建军、黄德琼签订《居间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现邓建军、黄德琼已经以优惠价购买了房屋,故其所称的传渝公司未提供居间服务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传渝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而其称受传渝公司欺诈或胁迫订立《居间协议》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况且签订《居间协议》在前,其后购房时主动缴纳居间服务费在后,故邓建军、黄德琼履行合同的行为,其称被欺诈或胁迫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邓建军、黄德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建军、黄德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