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0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美华与陈荣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华,陈荣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0639号原告:黄美华,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2086。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发,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陈荣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2355。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华诉被告陈荣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为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美华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旭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翠香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