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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襄阳襄水坊酒厂与南漳县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襄水坊酒厂,南漳县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1445号原告:襄阳襄水坊酒厂。住址:南漳县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L17841255R。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鲁德文,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漳县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襄水坊酒厂与被告南漳县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襄水坊酒厂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襄水坊酒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襄水坊酒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南漳县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担。审判员  刘德兴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元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