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69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冈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3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宇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伙同胡某涛(另案处理)来到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某美发店门口,将被害人腾某辉停放在该处的宝马汽车的两个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人民币1782元。2、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伙同胡某涛来到龙岗区龙岗街道某路,将被害人罗某平停放在该处的宝马汽车的两个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人民币2600元。3、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伙同胡某涛来到龙岗区龙岗街道某路,将被害人张某忠停放在该处的奔驰汽车的两个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人民币6732元。4、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伙同胡某涛来到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某人行道,将被害人江某贵的停放在该处的宝马汽车的两个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人民币9600元。5、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伙同胡某涛来到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某停车场,将被害人徐某儒停放在该处的奔驰汽车的两个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人民币6000元。6、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伙同胡某涛来到龙岗区爱联某公司门前,将被害人林某武停放在该处的奔驰汽车的两个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人民币2790元。7、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来到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某路,将被害人黄某华停放在该处的奔驰汽车的两个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人民币4350元。8、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某伙同胡某涛来到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某停车场,将被害人龙某华停放在该处的奔驰汽车的两个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人民币5400元。9、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某伙同胡某涛来到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某停车场,试图盗窃被害人陈某森停放在该处的奔驰汽车的后视镜镜片。二人将两个后视镜镜片撬开,因被巡防队员发现,故只盗走其中一个镜片。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人民币3420元。10、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某伙同胡某涛来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某停车场,试图盗窃被害人郭某斌停放在该处的宝马汽车的后视镜镜片。二人已将两个后视镜镜片撬开,因被巡防队员发现,黄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腾某辉人民币1782元、罗某平人民币2600元、张某忠人民币6732元、江某贵人民币9600元、徐某儒人民币6000元、林某武人民币2790元、黄某华人民币4350元、龙某华人民币5400元、陈某森人民币3420元、郭某斌人民币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安首霖书记员林晓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