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4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12-2号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向阳路西侧信用联社家属院5幢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2606-4。法定代表人:汪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文轩,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与经三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2999488-X。法定代表人:邢春彦,经理。被执行人: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京九商城综合楼8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813526-0。法定代表人:范亚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梅,该公司会计。本院在执行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1500万元,现该股权已拍卖成交,本案强制执行完毕。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邢凤跃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