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2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谭虾群与谢礼群、罗祥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虾群,谢礼群,罗祥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谭虾群,女,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谢礼群,女,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罗祥久,男,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谭虾群与被执行人谢礼群、罗祥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韶始法顿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位于始兴县深渡水乡深渡水村捐坑夹口在被执行人的责任山上种植的3万株杉树归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各占50%的份额。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主动程序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情况,暂不利于执行,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情况较为复杂,暂不利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4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ᅳ六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