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敢诉胡岩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敢,胡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杨敢,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胡岩生,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6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