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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红辉申请湘阴县六塘乡兰岭村村民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辉,湘阴县六塘乡兰岭村村民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辉,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被执行人湘阴县六塘乡兰岭村村民居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辉与被执行人湘阴县六塘乡兰岭村村民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李红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湘阴县六塘乡兰岭村村民居委会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湘阴县六塘乡兰岭村村民居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湘阴县六塘乡兰岭村村民居委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辉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哲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