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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0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代廷军与重庆荣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廷军,重庆荣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0537号原告:代廷军,男,汉族,1956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陈岚,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荣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新政村九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吴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廷军诉被告重庆荣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廷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荣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秦小东代理审判员  徐秋里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殷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