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4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亮与苏冠辉其他民事2015执457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亮,苏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4575号申请执行人赵亮,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苏冠辉,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赵亮诉苏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1、被告苏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亮借款本金65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被告苏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亮借款655万元的利息(按655万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8月31日计算至2013年1月31日)。因苏冠辉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赵亮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215916元。上述案件执行中,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冠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及负担案件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苏冠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苏冠辉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景北路111号301房房产,该房已被本院查封,查封到期日2018年10月23日。另查,被执行人苏冠辉在本院尚有多起执行案件,案号分别是(2015)穗云法执字第427、4481、4935、5280、8641、8642号;苏冠辉欠债金额达1000余万元。本院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因评估、拍卖需时较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穗云法执字第45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富长审 判 员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