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石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595号原告:石某。被告:马某。原告石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石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