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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双凤与王双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双凤,王双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145号申请人:李双凤,女,1968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申请人:王双臣,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魏县。申请人李双凤因与被申请人王双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双臣驾驶的冀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价值中的80000元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责任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双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双臣驾驶的冀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