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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晓龙诉被告刘奋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龙,刘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273号原告朱晓龙,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刘奋忠,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原告朱晓龙诉被告刘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奋忠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刘奋忠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晓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朱晓龙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贺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