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新勇与姜云兰、伏勇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勇,姜云兰,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勇被执行人:姜云兰被执行人:伏勇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新勇与被执行人姜云兰、伏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