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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新勇与姜云兰、伏勇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勇,姜云兰,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勇被执行人:姜云兰被执行人:伏勇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新勇与被执行人姜云兰、伏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