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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广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广荣,苏成亚,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9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中册镇狂家村。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祥岗,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广荣,194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兖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成亚,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一审第三人: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岭,董事长。上诉人山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广荣、苏成亚及一审第三人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山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鲁峰代理审判员  王 猛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