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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成都特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京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特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广安京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2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特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玲玲。被执行人广安京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彦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82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成都特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京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安京辉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安京辉食品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岳池支行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限额6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