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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艳红与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红,陈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615号原告:张艳红,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陈利平,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张艳红诉被告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