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艳红与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红,陈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615号原告:张艳红,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陈利平,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张艳红诉被告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