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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超峰与乔玉周、牛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峰,乔玉周,牛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566号原告王超峰,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户建勋,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翔,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乔玉周,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被告牛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峰与被告乔玉周、牛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原告���超峰负担。审 判 长  毛大帅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