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超峰与乔玉周、牛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峰,乔玉周,牛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566号原告王超峰,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户建勋,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翔,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乔玉周,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被告牛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峰与被告乔玉周、牛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原告���超峰负担。审 判 长 毛大帅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