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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胡才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才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3行初32号起诉人:胡才森,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收到起诉人胡才森于2016年9月29日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该诉状以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请求确认原黄岩市城关镇东城街道办事处于1994年5月24日作出的征收计划外生育罚款5000元行为违法,要求出具处罚决定,退还罚款本息,并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请求可分为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和行政赔偿两项案由。对于涉诉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起诉人在1994年5月24日交纳罚款5000元时即已知晓该行为,根据当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逾期起诉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之规定,结合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三个月起诉期”的规定,本请求的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亦即在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前,其起诉期限已经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7号)之规定,起诉期限在2000年3月10日之前已经届满,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后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针对涉诉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的请求,已超过起诉期限。对于涉诉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因此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才森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凯审 判 员  洪金献代理审判员  李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 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