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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4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姜善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善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4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善珠。上诉人姜善珠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3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全部条件。其一,主体合法。原告系被告东姜家村村民,而且涉及的利害关系尚有我妻子、女儿。其二,被告明确。原告所列被告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真实存在;其三,被告人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及家人的合法利益,致原告全家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其四,被告的侵权事实客观真实、发生存在;其五,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法院的司法手段予以理顺。二、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0条、121条的形式要件且内容完备,原审裁定违背民诉法第123条、民诉法解释208条之规定,从原告向原审递交诉状到接到裁定历时5月有余,大大超过了法定时限7天。三、《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宪法》都明明规定并授予村民对其组织享有监督举报资格。被告莱州市柞村镇东姜家村委会及主任姜善昌,随意处分出卖村民利益,导致村民无房居住,应当分享的利益被擅自处理,永久性的资源(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被出让。村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出卖”,村民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四、原告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是适格的原告主体。民诉法第119条第一项所指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至本案,原告是利害关系的公民,有身份证予以证实,且有证据证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违背相关实体法规定。原告适格,被告明确,本案又非重复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完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善珠以莱州市柞村镇东姜家村村民委员会、姜善昌暗箱操作,将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据为己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依法确认东姜家村村民委员会与王东兴、魏振强签订的协议无效并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东姜家村村民委员会与王东兴、魏振强签订的协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也无证据证明其与本案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此外,有关法律赋予村民对其组织享有监督举报权,并不等于直接具有诉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于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清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